库尔斯基同志:
应该研究农业中的租赁和租让问题。
过去研究得不够。
原则上不允许租赁是有重大意义的。谁耕种,就归谁占有。
不应该有租赁。
但是国营农场或“未耕种的土地”的租赁呢?
这又当别论。
这是一种特殊形式。
这里也是谁耕种,就归谁占有。国家是所有者,国营农场的租赁者则耕种。这实际上不是租赁者,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租赁。
这不如说是管理权的转移。
应该更详细、更周密地研究这个问题。
列宁
1921年
载于1924年莫斯科出版的《全俄苏维埃司法作者第五次代表大会。速记记录》
译自《列宁全集》俄文第5版第53卷第303—304页
注 释
439
这封信写于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筹备期间。这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关于巩固和发展农业的措施问题。在此以前通过的法令(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令、土地社会化法令)禁止租赁土地。由于过渡到新经济政策和需要采取措施发展和加强农业,遂提出了部分允许土地租赁的问题。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就这一问题通过了相应的决定。根据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22年10月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的规定,只允许劳动者短期租赁土地。农业中允许租让的问题,由专门的法令予以规定。——506。